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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辉律师         万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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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思路

电话营销、商务咨询、追债类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经常涉及到购买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往往容易触发刑事犯罪风险。公民个人信息广义上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交易信息,还有行踪信息、通话信息、教育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的辩护思路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或“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行行为。

2. 行为人是否是故意违法出售、提供或获取他人个人信息。

3. 是否能否达到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程度。

4. 判断所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重要信息还是一般信息。

5. 判断所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数量上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者无效、无法利用的情形。

6.判断行为人采取了哪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出于合法经营目的还是非法目的实施的,是否因此而获利,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等。

7.获利金额辩护。

最后,辩护律师的主动调查取证对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有风险,因此很多刑事律师在这方面是很慎重的,甚至有些人因噎废食,索性不调查取证。侦查机关在有些案件中取证存在倾向性,对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不主动收集,要想把这些证据呈现给检察官、法官,要么申请取证,要么自行取证。万辉律师一向的做法是,对于非常关键的证据且具备取证条件的,都自行取证,毕竟只有自己才是最信得过的。虽然律师调查取证有风险,但只要严格依法取证,就没啥好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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