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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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一、网购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网购侵权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例如,消费者张某网购了一台电视机,购物时收货地填写的是其住所地,张某浏览网页看到虚假宣传后,下订单的地点是其住所地,在选择侵权诉讼时,张某的住所构成侵权行为实施地;张某收到电视机的地点也是其住所地,其住所也构成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对于张某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其住所地,张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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