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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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该公司旗下的天猫淘宝等购物网络平台让人们逐渐适应了网购,从而无情地摧毁了无数曾经风光无限的实体商店。每年双11的交易额,能让人深切感受到其巨大的影响力。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历年双11的成交数字,从2009年最开始的5200万,一路到9.36亿、52亿、191亿、350亿、571亿、912亿,到2016年的1207亿。阿里巴巴的天量网络交易额,催生了大量的淘宝网店,不少人通过经营淘宝网店而致富。
希望通过经营淘宝网店发家致富,成为了不少没有创业门路者难以抗拒的诱惑。教他人如何开办淘宝网店,也便成了一个具有巨大市场需求的服务。拿准了不少人希望开网店发财致富的心理,有不少公司专门从事“淘宝代运营”,专门雇佣刚毕业的大学生从事“淘宝代运营”相关作业。
在劣质的商业环境下,“淘宝代运营”也出现了一些偏离正常轨道的现象。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这些公司的基本操作手法是这样的:在各个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带有夸大成分的广告,客户看到广告后通过微信扫客服人员的二维码联系客服,客服人员诱导客户签订合同、购买公司的服务套餐,然后公司帮客户进行店铺装修、美工设计、刷单、假拍,甚至通过假拍的方式诱使客户升级服务套餐。
近期,公安司法机关对这类公司进行了专项打击,不少公司被连锅端,几十上百人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不鲜见,追诉的罪名则均是诈骗。2017年1月4日,XX法院公开网登载了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XXX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对X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16人为他人进行“淘宝代运营”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至三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
对于这种“淘宝代运营”的行为如何定性,尤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我们不妨以(20XX)XXXXX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书公布的XX公司“淘宝代运营”的相关事实与证据为例,从法律上分析此类行为的性质。
一、公司与网店经营者的基础交易合法有效,不构成诈骗罪
这些网店代运营公司,一般都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其经营范围通常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服装服饰、日用百货的销售等。如发玛公司的经营范围就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企业管理咨询、网页设计、批发零售服装与纺织品等。
这类公司主要通过为网店提供服务来赢利,他们为网店服务的内容包括:辅导经营者如何开设网店、为经营者装修网店、指导经营者如何操作运营网店、为网店刷单,并为网店提供货源,从中收取约定标准的服务费以及货物销售的分成,等等。如发玛公司的套餐服务内容就包括店铺装修、新店扶持、开业礼包、店铺货源、客服服务、微店、淘宝信誉、返利、宣传、特色服务等。
这类公司的服务费,通常根据年限的不同,设定较为固定的收取标准。每次服务都会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XX公司也与其客户签订了服务合同。这些公司签订合同一般按照这样的步骤操作:工作人员将合同文本发给对方,对方看过合同文本表示同意后将签完字的合同寄给这类公司,这类公司签完字并通过视频让对方核对无疑后打款过来,然后公司将签完字的合同及收款收据寄给对方。
在此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对服务的内容与收费标准了然于胸。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让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犯罪。既然合同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就与诈骗罪没有任何关联。
至于说,公司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存在对成功网店的宣传,这也符合社会现实,现实中淘宝网确实曾让一大批网店店主走上了致富之道,这种宣传也与诈骗犯罪无关。况且,作为具有成熟理智的成年人都知道,没有包赚的买卖,开网店不一定就能赚钱,即便公司特别宣传开网店赚钱的美好前景,也构不上诈骗。
需注意的是,由于公司具有有偿经济信息咨询及日用品销售的经营资质,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公司依据约定为网店虚假刷单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志的体现,也不构成诈骗罪
在淘宝网络平台中,存在一个类似于百度排名的规则,交易量大的网店在被搜索时排名自动靠前,排名靠前的网店就会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如何实现排名靠前就成为每个网店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在现今这样一个不诚信的社会背景下,虚假刷单就成为了网店追求排名的重要手段,事实上已呈现“十店九刷”的状态,不刷的一家那是因为正准备关门大吉。
市场的需求便催生了刷单的供给,这类公司在为网店提供一般的服务与咨询外,也在网店明知并同意的前提下为网店虚假刷单,制造这类公司与网店都明知的虚假繁荣。发玛公司也通过实施刷单、刷流量的方法,帮助客户提高店铺排名。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淘宝网的交易规则,也是违反行政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19条明文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虚构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有前述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处罚。
虽然这种为网店进行虚假刷单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公司与其服务对象双方对此均明知,且是真实意思的体现,相互之间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属于诈骗。
三、公司员工偷偷为网店刷单的行为属于诱骗对方继续购买服务的非法行为,但不构成诈骗犯罪
这类公司还存在一种不诚信的行为,那就是由这类公司员工在网店虚假下单,并上传虚假的货物快递单,让店家误以为货物已经售出,对网店的销售业绩产生错误认识。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前提下,网店经营者会认为网店业绩不错,可以继续购买这类公司的服务,将原来的服务进一步升级,如从一年期的服务升级到两年甚至更长年限的服务。发玛公司同样存在这种以假拍的方式,向客户推出更高等级产品套餐的现象。
这种通过假拍让客户误认为存在真实的客户的行为,属于通过制造虚假信息诱骗他人购买服务。基于以下三点理由,诱骗他人购买服务产品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第一,刑法中没有规定诱骗交易构成犯罪,而只有强迫交易罪。
在服务业上,刑法只处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而诱骗他人购买服务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强迫交易,其社会危害性也远小于强迫交易罪。
第二,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相比较,是一个严重得多的犯罪。
依据常识判断,按照当然解释规则,举轻以明重,这种行为既然构不上强迫交易罪这一轻罪,自然也就构不上诈骗罪这一重罪。
第三,在这类公司的“淘宝代运营”过程中,公司确实提供了服务。
这种服务是网店经营者明确认可并通过合同确定的服务,其劳动具有社会价值,是通过服务获取报酬,而不是非法占有属于对方的财物。至于说,这类公司的服务是否与其收费相当,这是一个很难以判断的问题,因为劳动的价值缺乏统一的标准,且这类收费一般都是一年三千多元,且是双方签订合同同意的,很难说收费奇高。
以XX公司为例,其创业型会员的套餐价格为3980元,皇冠型会员套餐价格为6980元。在这个套餐里面,公司起码会提供店铺装修、美工设计、店铺操作指导与刷单等服务。而我们知道,IT公司为一般的企业与社会组织提供不经过任何加工的网站模版,其收费就是好几千。
两相对比,网络技术公司在“淘宝代运营”过程中,在提供店铺装修、美工设计、店铺操作指导与刷单等服务前提下,收取一年3千多的服务费,不能说这种收费超过了其服务价值,更不能说这种服务就是诈骗。
四、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追诉
虽然这类公司的“淘宝代运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无论如何,这类夸大宣传、虚假刷信誉、通过假拍诱使客户升级服务套餐的行为,破环了社会诚信,违反了法律,应当予以取缔、打击。
我们注意到,这类公司为了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其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广告往往有不实成分。发玛公司的广告就包括这样的内容:“公司提供淘宝网店一件代发,零拿货,适合年轻人创业,适合宝妈,一天赚80-100元,一月赚1000-2000元”,以及“公司提供淘宝网店一件代发,零库存,在家也能做,宝妈也能做,月薪2,000变成月存8,000”。并且为了增加客户的信任,XX公司制作了20XX年度诚信单位、淘宝最佳供应商等假的匾牌挂在公司墙上,制作假的包裹订单图片。
根据刑法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因此,发布虚假广告的“淘宝代运营”公司,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可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追诉。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可将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即“刷单”)作为虚假广告犯罪进行追诉,并将具体从事虚假交易行为的“刷手”也认定为广告发布者,作为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这种观点明显站不住脚,因为刷单行为虽然能提高网店的信誉等级,但并不是一个发布信息的行为,而是一个制造信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广告行为。
综上,从网络上披露的案件事实看,网络科技公司的“淘宝代运营行为”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可转而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追诉。对于虚假广告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对应条文的规定处罚,不能对普通员工进行大面积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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