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村(居)法律顾问。... 详细>>
律师姓名:万辉律师
电话号码:0376-6100889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14115201610962017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友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处罚,只能说明你的朋友圈太狭窄。
一旦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很多人的直觉就是,既然有银行流水,又平白无故地得了白花花的银子,这被判刑怕是板上钉钉,完全没有无罪的希望了。
如果有以下10种情形,完全有可能不起诉,没案底,无罪:
1、涉案金额不够,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看帮助对象的人数,支付结算金额,非法获利等各个方面。如果支付结算金额没有达到200000元,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据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等三张银行卡用于赵某某等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总流水157799.15元,涉案流水42000元。但因嫌疑人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非法获利没有达到10000元,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虽然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非法获利非常少,没有达到10000元,其他构罪标准也没有达到,那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据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1〕11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QQ群认识上线郭某某、李某、某响等人从事赌博平台推广“跑粉”业务,为上线郭某某等人推广非法获利共计30000余元。
检察院认为只能认定朱某某为上线郭某某赌博平台推广非法获利共计6143元,未达到1万元,且是否为上线李某、某响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3、只帮助一人支付结算,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要有3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量,则不构成犯罪。
据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2〕3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帮牛某某在“99贵宾会”APP上投注参与网上赌博,他与牛某某的交易流水达1712603元;邮政储蓄银卡流水达370万余元、建设银行卡流水达320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仅帮助牛某某一人支付结算,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之后,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4、支付结算的款项是否是犯罪所得证据不足,不起诉
很多情况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支付结算金额多达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一旦案发,嫌疑人和家属一般都吓懵了,觉得自己肯定犯下了滔天大罪,凶多吉少,肯定要被判刑了。但是,只要支付结算的金额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是赃款,金额再大,也能不起诉,最终无罪。
据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检一部刑不诉〔2021〕Z31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罗某某,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应谭某某要求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为其办理了6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充值、提现使用。罗某某按照谭某某要求,将办理的银行卡都绑定了谭某某的手机号码,并在办理完银行卡后直接交给谭某某使用。谭某某利用赌博网站下注金额累计达3万元,便向赌客账户发放388元“彩金”的福利机制,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和罗某某的6张银行卡与赌博网站提供的充值账户大量交易,期间罗某某名下6张银行卡流水达2000万余元。2021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被网络诈骗的2100元直接流入罗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
检察院认为罗某某出借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罗某某信用卡中涉及的资金流水是否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赃款,证据不足。此外,由于罗某某在出借信用卡时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其行为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5、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客观上没有帮助行为,不起诉
我国的刑法规定,只有主观上明知上线实施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反之,如果嫌疑人实施了帮助行为,但实际上对于上线的犯罪行为不明知,则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据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1〕1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张某乙,在“火币”平台注册账号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到不同银行开户15张银行卡后,将开户的银行卡绑定到“火币”APP平台上从事“火币”交易,赚取差价,获取收益。被害人何某雯等6人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先通过“火币”APP平台购买张某乙出售的价值40394元“火币”后,再将购买的“火币”充值到“ADS”等投资平台上投资被骗。
检察院认为,张某乙主观上没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6、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查清案件的犯罪事实,比如被帮助的对象,支付结算的资金,犯罪的方式手段,非法获利的具体金额,各个嫌疑人证人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否则,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指控构成犯罪。
据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0〕9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邓某甲在2020年4月至5月期间,与邓某丙在长沙合伙出资,购买用于“跑分”的电脑设备等。在一个叫“益善”的“跑分”APP平台上发展下线进行“跑分”,为他人转移违法资金,从中获利,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两人合伙非法获利至少3万余元。
检察院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第一,“益善平台”的创建者没有查清。第二,“益善平台”对接的赌博公司没有查清。第三,“益善平台”跑分资金的来源没有查清。邓某甲供述“益善平台”的跑分的资金来源于赌博,系上线“肉总”告诉他的,而“肉总”没有到案,没有上线“肉总”的证言证实。第四,邓某甲供述参与跑分、获利的事实,只有邓某甲的供述,上线“肉总”没有抓获,没有上线“肉总”的证言证实。综上所述,该案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7、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系从犯,不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构成犯罪,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也可以不予刑事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据某某某某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1〕33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在网上结识上家“老师”,“老师”告知可通过在“亿万家”APP跑分平台通过操作自己支付宝账户转账的方式赚钱,其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每转账10000元,可以提成人民币80元好处费,张予以同意。随后在“老师”指导下,张某某下载了“亿万家”APP注册账号完善信息,并绑定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开始抢单“跑分”(即从上家收到转进资金经过张银行账户,再由张操作转出到下家银行账户)。
2020年4月,张某某在家中使用支付宝账号在“亿万家”平台上操作,对该平台上的不明来源资金进行“跑分”转账一周,后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交给上家“老师”操作继续转账“跑分”。2020年4月19日至5月17日期间,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流动,转进资金共计人民币1073241.83元,张某某获利人民币800元。
检察院认定张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8、退赔了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不起诉
每一起诈骗网络犯罪,都有受害人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在案件事实清楚情况下,可以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作为突破口,而要取得谅解,最好的办法就是真心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表明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取得办案机关的从轻处罚。
据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某检刑刑不诉〔2020〕37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付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人,非法获利6000元,其提供的银行卡被上游实施犯罪金额为1557786.36元。
检察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付某某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赔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且付某某退赔了不是自己所实施诈骗案的受害人车某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全案,付某某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被决定不起诉。
9、在校大学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不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如果涉案人员是在校大学生,又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则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据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某检刑不诉〔2022〕5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嫌疑人赖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违法活动,仍在某某市某某区多个银行网点办理了兴业银行卡等四套银行卡资料(包括银行卡、银行卡绑定的U盾、银行卡密码以及绑定的电话卡),以每套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网友“小吴”。经查,上述涉案银行卡进账金额254075.26元。其中经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比对,比中11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古丽某某、严某某等10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300元。
检察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赖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赖某甲作案时系在校大学生,又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10、民营企业家,退缴违法所得,不起诉
这两年,在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这一块,出台了一些少捕慎诉的政策,毕竟保经济保就业保民生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不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比如是经济犯罪,完全有可能先取保候审,再不起诉。
据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某检刑不诉〔2021〕Z4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丁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在明知雷火电竞、竞博电竞系境外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接受其赞助,以在**电竞技**俱乐部的官方微博上展示两赌博平台的商标图片及微博链接和在比赛队员服装的胸前部位印刷两赌博平台商标图片的方式,为雷火电竞、竞博电竞赌博平台进行广告宣传。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文化收取雷火电竞赌博平台广告宣传费用350万元;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文化收取竞博电竞广告宣传费用275万元。****文化共计非法获利625万元。
检察院认为,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民营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合法创新创业,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依法决定对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丁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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